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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信龍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宇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宇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宇㨗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於民國112年6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67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3年度審易字第3188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55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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