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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煙毒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江德民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三七

三四、一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止,連續在其桃園縣大溪鎮○○路三四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二十二時前之九十六小時內,在桃園縣境內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十八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八之二號為警查獲之犯行,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經本院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算),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桃所澄衛勒字第0二二六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江 德 民

書記官 李 劍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煙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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