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三七
三四、一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止,連續在其桃園縣大溪鎮○○路三四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二十二時前之九十六小時內,在桃園縣境內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十八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八之二號為警查獲之犯行,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經本院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算),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桃所澄衛勒字第0二二六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