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