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依據被告之供述,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吳 麗 英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