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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О六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鄭景文林晏鵬游士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О六號

被告
甲○○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不符,茲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乙案」,應更正為「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公司法乙案」。據上論斷欄應加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0六號判決原本,理由欄第一段係記載「經查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公司法乙案」等字,而判決原本誤載為「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乙案」;再上開判決原本據上論斷欄應有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原本卻漏引爰前開條文,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О六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