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О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О三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具保停止羈押,再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再執行羈押,且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