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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熊 祥 雲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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