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依據被告之供述,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