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九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九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二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其中「第二十八條」係贅引,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