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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二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壹個沒收;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含有海洛因之香煙頭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二號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甲○○並未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復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六十九號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二十一時十分許為警在上址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一個,及持有不詳年籍之人(供稱係向秋燕)所交付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頭一支。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持有不詳年籍之人所交付含海洛因毒品之香煙頭一支,及明知香煙頭內摻有海洛因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檢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香煙頭一支經檢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一份存卷可參,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查被告前於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二號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可稽,被告於前開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其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為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次數,持有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頭之情節輕微,及已曾因相同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等處遇後猶未能使其知所省惕,根絕施用毒品惡習,足徵其沾染甚深,及犯後態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吸食器一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扣案含海洛因成分之香煙頭一支,其海洛因毒品與香煙頭無法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祖舜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但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 官 黃 斯 偉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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