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聲請等語。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