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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七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毛重共計拾參點參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林 春 鈴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七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