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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

自訴人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明德
自訴代理人
丙○○
自訴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代表人
黎嘉瑞
代理人
黃裕晴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其自不詳上手購入,搭配其電腦光碟伴唱機出售,內載「愛情切啦」、「真情」、「拒絕往來」、「多情多怨嘆」及「愛情看透透」等五首歌曲之音樂光碟片,係未經著作權人即自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盜版物品,竟仍意圖營利,並基於侵害上揭著作權人著作權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連續將之陳列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二一八之二十八號營業地點,並以點歌機附贈前開光碟片定價新台幣(下同)四千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而以此方式,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晚間七時十分許,由自訴人職員喬裝顧客,在上址被告中豐路門市處,向店員黃裕晴購得前開點歌機及附贈之盜版光碟片一片,而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訂有明文。次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亦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除法律上有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可認其有犯罪能力外,均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舉重以明輕,則非法人團體如合夥、獨資商號等不具備法律上之人格者,在實體法上既無犯罪能力,在訴訟法上自更無當事人能力可言。

三、經查,訊之自訴人明確陳稱:告的對象是乙○○○○等語。而本件被告乙○○○○係獨資商號,有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一份附卷可稽,其既非法人亦非自然人,在實體法上無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從而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依上說明,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廿二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