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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十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八十九年訴緝字第十號),已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宣判被告無罪。睽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結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