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四案之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分別往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刻、同年八月十八日、同年八月十九日至十二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而各罪之確定日期分別為九十年九月三日、同年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同時存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