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一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十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八十九年訴緝字第十號),已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宣判被告無罪。睽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結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