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