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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六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六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外(如附件),另補充: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二十時許,在桃園市○○路二十二號「花語賓館」五0一室,受友人周定邦之委託為周某保管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江 振 義

書記官 廖 宜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一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但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或研究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
署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六九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