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等參罪,分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因竊盜、毒品、贓物案件,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各一份為證。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