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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逃亡,經通緝到案,本院以被告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而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已無逃亡之虞,依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蔡和憲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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