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二一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四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該有期徒刑行刑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故擅離職役,影響任職單位業務編排及進行,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