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二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各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月、一年六月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為證。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審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外部性界限),及該規定所採之限制主義之立法精神(內部性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三確定判決欄之案號,誤繕為「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一一號」,爰更正為「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一一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