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二案之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而各罪之確定日期分別為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同年九月十二日,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同時存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