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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三ОО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警詢筆錄上偽造之「乙○○」署押共拾貳枚(署名參枚及指印玖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同日扣押筆錄上偽造之「乙○○」署押共捌枚(署名與指印各肆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偽造之「乙○○」署押共貳枚(署名及指印各壹枚),及查扣物品照片上偽造之「乙○○」之署押共貳枚(署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一)被告甲○○為隱匿其真實身分逃避追緝,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警詢筆錄上偽造「乙○○」署押共十二枚(署名三枚及指印九枚)、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同日扣押筆錄上偽造「乙○○」署押共八枚(署名與指印各四枚)、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偽造「乙○○」署押共二枚(署名及指印各一枚),及在查扣物品照片上偽造「乙○○」之署押共二枚(署名及指印各一枚),足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於上開警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照片上接續偽造「乙○○」之多個署押行為,顯係為隱匿真實身分而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所為,係接續犯,應論以一罪。(三)爰審酌被告因逃避刑事追訴,竟冒用他人名義應訊,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素行不佳、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上開偽造之「乙○○」署名及指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三ОО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