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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4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4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320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42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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