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9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9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陸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阿興」係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一時至十二時許間某時所交付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聲請書之事實欄係記載被告「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等語,並未提及被告有施用事實,故於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等語應係誤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素行不佳,惟此次為警查獲所持有之海洛因數量尚寡,持有時間不長,所生危害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儆。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陸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柒公克),因其外包裝袋因黏附海洛因無法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90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