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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5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5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5歲

           一號二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6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53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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