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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世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5歲

           十一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1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 、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2 、告訴代理人劉家成之指訴。3 、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645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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