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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8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886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9歲

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收受之贓物該輛LD-9453 號自小客車,係仍值新台幣十萬元,此據被害人乙○○於警詢述明等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886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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