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C○○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32
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C○○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變造之癸○○國民身分證上C○○照片、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上丁○○照片、變造之甲○○汽車駕駛執照上丁○○照片各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變造之癸○○國民身分證上C○○照片、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上丁○○照片、變造之甲○○汽車駕駛執照上丁○○照片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C○○、丁○○(通緝中,另行審結)夫妻2 人,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2 月至7 月間,明知真實年籍不詳自稱「B○○」之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分別向其等兜售如附表1 所示之物品,均屬來路不明之贓物(各該物品所有人詳如附表1所示),竟先後數次以每張證件新臺幣(下同)500 元、每只手提包50至100 元、每臺音響2,000 至3,500 元之價格,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51巷29號住處及桃園縣境內不詳路名之路邊等處,予以買受。94年7 月間某日,C○○又因其車輛故障之故,明知前述自稱「B○○」之人出售之車牌號碼MK-5750 號自用小貨車係失竊贓車(乙○○所有,於94年7 月26日上午7 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林森路口失竊),仍與丁○○共同承前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以5,000 元之代價加以購買。其間,C○○、丁○○另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94年2 月間,經與其等具有變造特種文書犯意聯絡之「午○○」教導,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51巷29號之住處,以去光水將甲○○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上膠膜撕開,取下甲○○照片並換貼丁○○照片,再以熨斗燙平之方式,接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各1 張;94年8 月間某日,C○○、丁○○復承前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相同手法,將C○○之照片換貼於癸○○之國民身分證(如附表1 編號72所示)上,變造國民身分證1 張,均足以生損害於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與甲○○、癸○○。嗣94年8月8 日下午8 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C○○、丁○○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51巷31號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所示之贓物及前述自用小貨車,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對於上開故買贓物、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迭於警詢、
9 至110 、143 、144 頁;本院卷第18至20、51、141 、142 、162 、206 、207 、210 、211 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1 編號1 至44所示之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即車牌號碼MK-5750 號自用小貨車車主乙○○(見偵查卷第49至51頁)所證俱無不符,復有如附表1 編號1 至44所示之物及車牌號碼MK-5750 號自用小貨車(見偵查卷第52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41份、車牌號碼MK-5 750號自用小貨車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各1 份(見偵查卷第53至55頁)、起獲贓物現場照片4 張(見偵查卷第104 、105 頁)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證件(影本附於偵查卷第85至103 頁)可資佐證,雖如附表1 編號45至89所示證件,未經被害人出面指證喪失占有之相關情節,惟因各該證件性質上均具高度屬人性,一般人尚無任意丟棄或轉贈他人之理,被告供稱均係贓物,與情理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明知如附表1 所示物品及車牌號碼MK-5750 號自用小貨車均為贓物仍予故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其變造甲○○、癸○○國民身分證及甲○○汽車駕駛執照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變造甲○○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犯行,係基於同一變造特種文書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論以一罪。被告與丁○○間,就故買贓物及變造癸○○國民身份證之犯行;與丁○○、「午○○」間,就變造甲○○國民身份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向「B○○」、「小黑」分次同時購入屬數被害人所有之贓物,為同種想像競合,各次犯行均應從一故買贓物罪處斷。被告多次故買贓物及變造特種文書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而故買贓物部分復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之為常業,均屬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變造特種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對來路不明之贓物予以故賣,且數量甚多,助長其他財產犯罪,之後猶變造他人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對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惟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變造之癸○○國民身分證上C○○照片1 張及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上丁○○照片各1 張,分別為被告及共犯丁○○所有,並係供變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至被告為變造特種文書所用之去光水、熨斗等物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復非違禁物,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另據被告之自白,認如附表2 所示之物品,亦屬被告故買之贓物。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分別為其妻丁○○、子女劉康俊、劉芷榕所有,非屬贓物之事實,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提供之丁○○年籍資料1 份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13 頁),亦經警員查證屬實,有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94年11月30日北警刑土刑字第0940036308號函附之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77、78頁),各該物品自非屬贓物;另如附表2 編號4 至60所示物品,被告雖曾自白為其收購之贓物,惟自何處購得,並未言明,而其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多次供稱乃自跳蚤市場所購得(見偵查卷第27頁;本院卷第13、141 、162 頁),所述前後不一,該自白之真實性如何,即有可疑,兼之各該物品,於二手交易市場上頗為常見,被告所辯亦未違常情,既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是他人因實施財產犯罪之不法行為所取得之財物,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難僅憑被告自白,即遽認如附表2 編號4 至60所示之物均屬贓物。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故買贓物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9 條第2 項、第212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慧珍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 │編號│品 名│來 源│備 註│ ├──┼─────────────┼──────────────┼──────────┤ │1 │Z000000000號健保卡1 張 │所有人為未○○,於91年間在桃│被害人未○○之證詞(│ │ │ │園縣平鎮市○○路雙連1 段189 │見警卷第21、22頁)、│ │ │ │號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23頁) │ ├──┼─────────────┼──────────────┼──────────┤ │2 │00000000號桃企生活健康世界│所有人為陳育蕙,於93年12月8 │被害人陳育蕙之證詞(│ │ │會員卡1 張、Z000000000號重│日在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26│見警卷第99、100 頁)│ │ │型機車駕照1 張 │8 號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101 頁) │ ├──┼─────────────┼──────────────┼──────────┤ │3 │Z000000000號健保卡1 張、已│所有人為甲○○,於94年1 月1 │被害人甲○○之證詞(│ │ │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證│日晚上7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見偵查卷第45 至47頁 │ │ │(其上換貼丁○○之照片)1 │中美路上被搶。 │)、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張、Z000000000號駕照1 張(│ │張(見偵查卷第48頁)│ │ │其上換貼丁○○照片) │ │ │ ├──┼─────────────┼──────────────┼──────────┤ │4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起│所有人為楊聯森(現改名為楊浚│被害人A○○之證詞(│ │ │訴書誤載為卡號000000000000│維),於94年8 月5 日凌晨5 時│見警卷第118、119頁)│ │ │4285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延│、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用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平路203號前之9N-7483號自小貨│(見警卷第120 頁) │ │ │7305號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 1│車內被竊。 │ │ │ │ 張、SSB106937號北基加油站│ │ │ │ │會員卡1 張、卡號0000000000│ │ │ │ │06號萬泰銀行現金卡1 張 │ │ │ ├──┼─────────────┼──────────────┼──────────┤ │5 │巴莎(UN-OK PADTHA)E42089│所有人為巴莎(UN-OK PADTHA)│被害人庚○○之證詞(│ │ │4號泰國護照1 本 │,於94年3 月1 日8 時許,置於│見警卷第103、104頁)│ │ │ │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街1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號前庚○○(人力公司人員)之│(見警卷第105 頁) │ │ │ │6U-9915 號自用小貨車內被竊。│ │ ├──┼─────────────┼──────────────┼──────────┤ │6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所有人為E○○(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E○○之證詞(│ │ │企銀信用卡1 張、卡號300623│謝清),於94年6月17日凌晨5時│見警卷第77、78頁)、│ │ │85411號金融卡1 張、H122469│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609 號健保卡1 張、普通小型│民路與中福街口之4809-KF 號自│見警卷第79頁) │ │ │車駕照1 張、重型機車駕照1 │小貨車內被竊。 │ │ │ │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駕照│ │ │ │ │2 張) │ │ │ ├──┼─────────────┼──────────────┼──────────┤ │7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Q2│所有人為徐黃○○,於93年6 月│被害人徐黃○○之證詞│ │ │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 張│初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興和│(見警卷第58、59頁)│ │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路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照1 張 │ │(見警卷第60頁) │ ├──┼─────────────┼──────────────┼──────────┤ │8 │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天○○,於94年6 月30│被害人天○○之證詞(│ │ │Z0000000000 號)身分證1 張│日上午8 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80、81頁)、│ │ │、Z000000000號健保卡1 張、│縣中壢市○○街79巷12弄49號住│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處前之G9-7597 號自小客車內被│見警卷第82頁) │ │ │1 張、太平洋SOGO集利卡1 張│竊。 │ │ ├──┼─────────────┼──────────────┼──────────┤ │9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J1│所有人為高玉錡,於94年3 月18│被害人高玉錡之證詞(│ │ │00000000號健保卡1 張 │日,在臺北縣泰山鄉○○路○ 段│見警卷第109、110頁)│ │ │ │165 號3 樓住處內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111頁) │ ├──┼─────────────┼──────────────┼──────────┤ │10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P1│所有人為林建良,於93年2 月初│被害人林建良之同居女│ │ │00000000號普通大客車駕照1 │之某日上午4 時許,置於停放在│友戌○○之證詞(見警│ │ │張 │桃園縣觀音鄉○○路17號前之L5│卷第49、50頁)、贓物│ │ │ │-6515 號自小貨車內被竊。 │認領保管單1 張(見警│ │ │ │ │卷第51頁) │ ├──┼─────────────┼──────────────┼──────────┤ │11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H1│所有人為黃業熀,於93年5 月15│被害人黃業熀之證詞(│ │ │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 張│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槺榔村下槺│見警卷第55、56頁)、│ │ │ │榔53號住處內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57頁) │ ├──┼─────────────┼──────────────┼──────────┤ │12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CL│所有人為地○○,於92年11月25│被害人地○○之證詞(│ │ │ARION 汽車音響1 臺 │日下午3 時30分許,置於停放在│見警卷第39、40頁)、│ │ │ │桃園縣中壢市○○路○段859號對│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面之HD-3390 號自小客車內被竊│見警卷第41頁) │ │ │ │。 │ │ ├──┼─────────────┼──────────────┼──────────┤ │13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辛○○,於92年6 月間│被害人辛○○之證詞(│ │ │ │之某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龜山│見警卷第28、29頁)、│ │ │ │鄉長庚醫護新村419 號附近之DY│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9616 號自小客車內被竊。 │見警卷第230頁) │ ├──┼─────────────┼──────────────┼──────────┤ │14 │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 │所有人為寅○○,於93年1 月初│被害人寅○○之證詞(│ │ │張 │之某日,在桃園縣大園鄉南崁地│見警卷第46、47頁)、│ │ │ │區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 │ │ │ │見警卷第48頁) │ ├──┼─────────────┼──────────────┼──────────┤ │15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巳○○,於94年7 月14│被害人巳○○之證詞(│ │ │ │日上午5 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62至64頁)、│ │ │ │縣桃園市○○路與朝陽街口之HE│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1677 號自小貨車內被竊。 │見警卷第65頁)、車輛│ │ │ │ │竊盜詳細畫面1 份(見│ │ │ │ │警卷第66頁) │ ├──┼─────────────┼──────────────┼──────────┤ │16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亥○○,於85年3 月間│被害人亥○○之證詞(│ │ │ │之某日,在臺北縣林口鄉○○路│見警卷第11、12頁)、│ │ │ │高峰百貨前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 │ │ │ │見警卷第13頁) │ ├──┼─────────────┼──────────────┼──────────┤ │17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郭麗雀,於93年12月24│被害人郭麗雀之證詞(│ │ │1 張 │日10 時許,置於停放在新竹縣 │見本院卷第102、103、│ │ │ │新豐鄉○○路與信義街口之 │191、192 頁)、贓物 │ │ │ │BH-2659 號自小客車內被竊。 │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 │ │ │ │ │院卷第104、193頁)、│ │ │ │ │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電腦輸入單1 份(見本│ │ │ │ │院卷第195 頁) │ ├──┼─────────────┼──────────────┼──────────┤ │18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辰○○,於93年10月底│被害人辰○○之證詞(│ │ │1 張、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見警卷第90、91頁)、│ │ │司會員卡1 張 │旁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92頁) │ ├──┼─────────────┼──────────────┼──────────┤ │19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G○○○(起訴書誤載│被害人G○○○之證詞│ │ │ │為羅潘鳳珠),於92年11月12日│(見警卷第34、35頁)│ │ │ │11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街│、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509 號被竊。 │(見警卷第36頁) │ ├──┼─────────────┼──────────────┼──────────┤ │20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H1│所有人為葉步鉦,於92年6 月23│被害人葉步鉦之妻葉吳│ │ │00000000號職業小型車駕照1 │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秀蘭之證詞(見警卷第│ │ │張 │中正路梨園巷55號被竊。 │31、32頁)、贓物認領│ │ │ │ │保管單1 張(見警卷第│ │ │ │ │33頁) │ ├──┼─────────────┼──────────────┼──────────┤ │21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丑○○,於94年4 月中│被害人丑○○之證詞(│ │ │ │旬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環西│見警卷第73、74頁)、│ │ │ │路(藝匠拍賣場)前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76頁) │ ├──┼─────────────┼──────────────┼──────────┤ │22 │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身心障│所有人為卯○○,於92年12月21│被害人卯○○之證詞(│ │ │礙手冊1張 │日凌晨4 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43、44頁)、│ │ │ │市○○○街7-9 號間之RF-482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自用大貨車內被竊。 │見警卷第45頁) │ ├──┼─────────────┼──────────────┼──────────┤ │23 │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 │所有人為玄○○,於93年9 月19│被害人玄○○之證詞(│ │ │張 │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路│見警卷第86、87頁)、│ │ │ │某寵物店門口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88頁) │ ├──┼─────────────┼──────────────┼──────────┤ │24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胡倩瑜,於94年7 月28│被害人胡倩瑜之母沈素│ │ │ │日上午8 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娟之證詞(見警卷第11│ │ │ │縣中壢市○○路46號前之L6-123│5、116頁)、贓物認領│ │ │ │9 號自小客車內被竊。 │保管單1 張(見警卷第│ │ │ │ │117 頁) │ ├──┼─────────────┼──────────────┼──────────┤ │25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宇○○,於94年7 月20│被害人宇○○之證詞(│ │ │ │日4 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見警卷第67、68頁)、│ │ │ │壢市興泰新村26號前之G8-3915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號自小貨車內被竊。 │見警卷第69頁) │ ├──┼─────────────┼──────────────┼──────────┤ │26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子○,於93年11月6 日│被害人子○之證詞(見│ │ │ │上午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警卷第93、94頁)、贓│ │ │ │蘆竹鄉○○路128 號前之6T-432│物認領保管單1 張(見│ │ │ │號營業小貨車內被竊。 │警卷第97頁)、車輛竊│ │ │ │ │盜詳細資料畫面1份( │ │ │ │ │見警卷第96頁) │ ├──┼─────────────┼──────────────┼──────────┤ │27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己○○,於90年間之某│被害人己○○之證詞(│ │ │1 張、女用紅色背包1 個、男│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住處│見警卷第18、19頁)、│ │ │用黑灰色皮夾1 個 │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 │ │ │ │見警卷第20頁) │ ├──┼─────────────┼──────────────┼──────────┤ │28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壬○○○,於92年9 月│被害人壬○○○之證詞│ │ │1 張 │13日晚間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見偵查卷第55、56頁│ │ │ │園縣觀音鄉○○村○○路○段137│)、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號前之KW-7 652號自小客車內被│張(見偵查卷第57頁)│ │ │ │竊。 │、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 │ │ │ │面(見偵查卷第58頁)│ ├──┼─────────────┼──────────────┼──────────┤ │29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戊○○,於94年4月7日│被害人戊○○之證詞(│ │ │ │置於停放在桃園縣平鎮市關爺北│見警卷第70、71頁)、│ │ │ │路36巷20-4號附近之G8-0415 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車內被竊。 │見警卷第72頁) │ ├──┼─────────────┼──────────────┼──────────┤ │30 │H158666 號中華民國外僑居留│所有人為LY THI XUAN HUONG, │被害人丙○○之證詞(│ │ │證1 張、BR0000000 號越南護│於93年4月2日11時許,在桃園縣│見警卷第52、53頁)、│ │ │照1 本 │新屋鄉○○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54頁) │ ├──┼─────────────┼──────────────┼──────────┤ │31 │M00000000 號護照1 本、H121│所有人為丙○○,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丙○○之證詞(│ │ │596965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路│見警卷第52、53頁)、│ │ │行證1 張 │38號住處內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54頁) │ ├──┼─────────────┼──────────────┼──────────┤ │32 │Z000000000臺灣居民來往大陸│所有人為吳運龍,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之兄丙○○之證│ │ │通行證1 張 │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路│詞(見警卷第52、53頁│ │ │ │38號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 │張(見警卷第54頁) │ ├──┼─────────────┼──────────────┼──────────┤ │33 │000000000 號護照1 本 │所有人為吳可心,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之父丙○○之證│ │ │ │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路│詞(見警卷第52、53頁│ │ │ │38號住處內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 │張(見警卷第54頁) │ ├──┼─────────────┼──────────────┼──────────┤ │34 │000000000 號護照1 本 │所有人為李春香,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之夫丙○○之證│ │ │ │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路│詞(見警卷第52、53頁│ │ │ │38號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 │張(見警卷第54頁) │ ├──┼─────────────┼──────────────┼──────────┤ │35 │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 │所有人為宙○○,於94年3月9日│被害人宙○○之證詞(│ │ │張 │,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見警卷第106、107頁)│ │ │ │路4 段26巷36號前之7J-407號營│、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業大貨車內被竊。 │(見警卷第108 頁) │ ├──┼─────────────┼──────────────┼──────────┤ │36 │優加力289923號加油卡1 張 │所有人為酉○○,於91年6 月15│被害人酉○○之證詞(│ │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縣聯│見警卷第25、26頁)、│ │ │ │社大賣場前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 │ │見警卷第27頁) │ ├──┼─────────────┼──────────────┼──────────┤ │37 │優加力029187號加油卡1 張 │所有人為申○○,於89年8月2日│被害人申○○之證詞(│ │ │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上某大│見警卷第15、16頁)、│ │ │ │賣場地下停車場內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 │ │ │ │見警卷第17頁) │ ├──┼─────────────┼──────────────┼──────────┤ │38 │臺塑石油0000-0000 號加油卡│所有人為D○○,於94年7 月16│被害人D○○之證詞(│ │ │1 張 │日8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寶山│見警卷第83、84頁)、│ │ │ │路235 號前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 │ │ │ │見警卷第61頁) │ ├──┼─────────────┼──────────────┼──────────┤ │39 │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 │所有人為F○○,於94年3 月28│被害人F○○之證詞(│ │ │張、TZP- 313號輕型機車行照│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見警卷第112、113頁)│ │ │1 張(起訴書誤載為身分證)│福星三街50號前遭搶。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 │、明臺產物保險卡、友聯產物│ │(見警卷第114頁) │ │ │保險卡各1 張(起訴書附表漏│ │ │ │ │未記載保險卡2 張) │ │ │ ├──┼─────────────┼──────────────┼──────────┤ │40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誠│所有人為葉俊銘,於92年6 月10│被害人葉俊銘之證詞(│ │ │泰銀行金融卡1 張、卡號3560│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83 │見本院卷第96 、97、 │ │ │000000000000號聯邦銀行信用│巷2 號前被竊。 │185、186頁)、贓物認│ │ │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 │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 │ │ │號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1 張、│ │卷第98、187頁) │ │ │卡號0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 │ │ │ │業儲蓄銀行金融卡1張 │ │ │ ├──┼─────────────┼──────────────┼──────────┤ │41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謝淑芬,於92年5 月20│被害人謝淑芬之證詞(│ │ │ │日下午6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見本院卷第92 、93、 │ │ │ │壢市中壢火車站前被竊。 │181、182頁)、贓物認│ │ │ │ │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 │ │ │ │ │卷第94、183頁) │ ├──┼─────────────┼──────────────┼──────────┤ │42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李學忠,於91年6 月間│被害人李學忠之證詞(│ │ │1 張 │之某日,在桃園縣八德市某餐廳│見本院卷第88 、89、 │ │ │ │內被竊。 │177、178頁)、贓物認│ │ │ │ │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 │ │ │ │ │卷第90、179頁) │ ├──┼─────────────┼──────────────┼──────────┤ │43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萬怡雯,於93年12月之│被害人萬怡雯之母曾惠│ │ │1 張 │某日,置於停放在在臺北縣泰山│美之證詞(見本院卷第│ │ │ │鄉○○路○ 段118號前之FC-1495│99、100 、188、189頁│ │ │ │號自小客車內被竊。 │)、贓物認領保管單2 │ │ │ │ │張(見本院卷第101、 │ │ │ │ │190 頁) │ ├──┼─────────────┼──────────────┼──────────┤ │44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人│所有人為葉正雄,於94年6 月1 │被害人葉正雄之證詞(│ │ │員化工入場證1 張(NO03539 │日2 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楊│見本院卷第107、108、│ │ │1) │梅鎮○○路42號前之ZU-1742 號│196、197頁)、贓物認│ │ │ │車內被竊。 │領保管單2 張(見本院│ │ │ │ │卷第109、198頁) │ ├──┼─────────────┼──────────────┼──────────┤ │45 │Z000000000號健保卡1 張 │所有人為蘇烘材 │ │ ├──┼─────────────┼──────────────┼──────────┤ │46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陳柏宏 │ │ ├──┼─────────────┼──────────────┼──────────┤ │47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AIG │所有人為莊麗君 │ │ │ │信用卡1 張、卡號0000000000│ │ │ │ │66649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 │ │ │ │9608號慶豐銀行信用卡1 張 │ │ │ ├──┼─────────────┼──────────────┼──────────┤ │48 │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旗銀│所有人為劉朝欉(起訴書誤載為│ │ │ │行信用卡1 張、卡號00000000│劉朝叢) │ │ │ │00000000號臺北企銀信用卡1 │ │ │ │ │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 │ │ │ │旗銀行信用卡1 張、卡號5409│ │ │ │ │000000000000號臺灣企銀信用│ │ │ │ │卡 1 張、卡號 000000000000│ │ │ │ │00號臺新銀行金融卡1 張、臺│ │ │ │ │北縣花卉園藝職業工會會員證│ │ │ │ │1 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49 │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臺 │所有人為姜仁鑫 │ │ │ │新銀行信用卡1 張 │ │ │ ├──┼─────────────┼──────────────┼──────────┤ │50 │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 張 │所有人為張金生 │ │ ├──┼─────────────┼──────────────┼──────────┤ │51 │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 張 │所有人為李年輝 │ │ ├──┼─────────────┼──────────────┼──────────┤ │52 │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 張 │所有人為許文早 │ │ ├──┼─────────────┼──────────────┼──────────┤ │53 │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 張 │所有人為傅張玉鈿 │ │ ├──┼─────────────┼──────────────┼──────────┤ │54 │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 張 │所有人為李張漢 │ │ ├──┼─────────────┼──────────────┼──────────┤ │55 │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 張 │所有人為黃景德 │ │ ├──┼─────────────┼──────────────┼──────────┤ │56 │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 張 │所有人為陳光明(起訴書誤載為│ │ │ │ │傅光明) │ │ ├──┼─────────────┼──────────────┼──────────┤ │57 │Z000000000號身分證、健保卡│所有人為陳志祥 │ │ │ │、重型機車駕照、普通小型車│ │ │ │ │駕照、0000000 號技術士證5 │ │ │ │ │張 │ │ │ ├──┼─────────────┼──────────────┼──────────┤ │58 │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詹子偉 │ │ │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 │ │ │Z000000000號健保卡1 張 │ │ │ ├──┼─────────────┼──────────────┼──────────┤ │59 │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 │所有人為張紹爐 │ │ │ │張、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 │ │ │ │駕照1 張、嘉成營造工程股份│ │ │ │ │有限公司錦興廠臨時出入證1 │ │ │ │ │張、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 │ │ │ │業證書1 張 │ │ │ ├──┼─────────────┼──────────────┼──────────┤ │60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陳國榮 │ │ ├──┼─────────────┼──────────────┼──────────┤ │61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權興法 │ │ ├──┼─────────────┼──────────────┼──────────┤ │62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尹如蘭 │ │ ├──┼─────────────┼──────────────┼──────────┤ │63 │電腦文書合格證書1 張 │所有人為詹芬玉 │ │ ├──┼─────────────┼──────────────┼──────────┤ │64 │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林清水 │ │ │ │1 張 │ │ │ ├──┼─────────────┼──────────────┼──────────┤ │65 │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 │所有人為林佩蓉 │ │ │ │張 │ │ │ ├──┼─────────────┼──────────────┼──────────┤ │66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蕭英亮 │ │ ├──┼─────────────┼──────────────┼──────────┤ │67 │Z000000000號健保卡1 張 │所有人為溫永幸(起訴書誤載為│ │ │ │ │溫永辛) │ │ ├──┼─────────────┼──────────────┼──────────┤ │68 │Z000000000號身分證1 張 │所有人為嚴婉珠 │ │ ├──┼─────────────┼──────────────┼──────────┤ │69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所有人為張書毓 │ │ │ │興廠臨時出入證1 張 │ │ │ ├──┼─────────────┼──────────────┼──────────┤ │70 │臺中縣營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所有人為蔡坤山 │ │ │ │1 張、臺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 │ │ │ │聯合會勞工安全衛生講習結業│ │ │ │ │證書1 張 │ │ │ ├──┼─────────────┼──────────────┼──────────┤ │71 │聯鉅工程廠商工作證1 張 │所有人為林維剛 │ │ ├──┼─────────────┼──────────────┼──────────┤ │72 │已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所有人為癸○○ │ │ │ │證1 張 │ │ │ ├──┼─────────────┼──────────────┼──────────┤ │73 │優加力090866號加油卡1 張 │ │ │ ├──┼─────────────┼──────────────┼──────────┤ │74 │優加力103090號加油卡1 張 │ │ │ ├──┼─────────────┼──────────────┼──────────┤ │75 │新安產物保險000000000 號(│ │ │ │ │0000000)保險卡1 張 │ │ │ ├──┼─────────────┼──────────────┼──────────┤ │76 │速邁樂加油中心AA334463號加│ │ │ │ │油卡1 張 │ │ │ ├──┼─────────────┼──────────────┼──────────┤ │77 │速邁樂加油中心AA490463號加│ │ │ │ │油卡1 張 │ │ │ ├──┼─────────────┼──────────────┼──────────┤ │78 │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 張 │ │ │ ├──┼─────────────┼──────────────┼──────────┤ │79 │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 張 │ │ │ ├──┼─────────────┼──────────────┼──────────┤ │80 │中興保全000000000號卡1 張 │ │ │ ├──┼─────────────┼──────────────┼──────────┤ │81 │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 │ │ │ │ │金融卡1 張 │ │ │ ├──┼─────────────┼──────────────┼──────────┤ │82 │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 │ │ │ │ │金融卡1 張 │ │ │ ├──┼─────────────┼──────────────┼──────────┤ │83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 │ │ │ │4 號金融卡1 張 │ │ │ ├──┼─────────────┼──────────────┼──────────┤ │84 │AIZ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 │ │ │ │卡1 張 │ │ │ ├──┼─────────────┼──────────────┼──────────┤ │8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 │ │ │ │213220號晶片卡1 張 │ │ │ ├──┼─────────────┼──────────────┼──────────┤ │8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 │ │ │ │733947號信用卡1 張 │ │ │ ├──┼─────────────┼──────────────┼──────────┤ │87 │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信│ │ │ │ │用卡1 張 │ │ │ ├──┼─────────────┼──────────────┼──────────┤ │88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回利│ │ │ │ │卡1 張 │ │ │ ├──┼─────────────┼──────────────┼──────────┤ │89 │全國加油站回利卡1 張 │ │ │ └──┴─────────────┴──────────────┴──────────┘ 附表2 : ┌──┬─────────────┬──────────────┬──────────┐ │編號│品 名│來 源│備 註│ ├──┼─────────────┼──────────────┼──────────┤ │ 1 │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 │所有人為劉康俊 │ │ ├──┼─────────────┼──────────────┼──────────┤ │ 2 │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 │所有人為劉芷榕 │ │ ├──┼─────────────┼──────────────┼──────────┤ │ 3 │當票1 紙 │所有人為丁○○ │ │ ├──┼─────────────┼──────────────┼──────────┤ │ 4 │LAPOLO銀色手錶1 只 │ │ │ ├──┼─────────────┼──────────────┼──────────┤ │ 5 │GUESS 褐皮帶手錶1 只 │ │ │ ├──┼─────────────┼──────────────┼──────────┤ │ 6 │PROKING 金銀色手錶1 只 │ │ │ ├──┼─────────────┼──────────────┼──────────┤ │ 7 │銀色手錶1 只 │ │ │ ├──┼─────────────┼──────────────┼──────────┤ │ 8 │連戰連勝銀色手錶1 只 │ │ │ ├──┼─────────────┼──────────────┼──────────┤ │ 9 │CITRON銀色手錶1 只 │ │ │ ├──┼─────────────┼──────────────┼──────────┤ │10 │SUNTORY 銀色手錶1 只 │ │ │ ├──┼─────────────┼──────────────┼──────────┤ │11 │NET 銀色手錶1 只 │ │ │ ├──┼─────────────┼──────────────┼──────────┤ │12 │TELUX 金色手錶1 只 │ │ │ ├──┼─────────────┼──────────────┼──────────┤ │13 │HAPPY 塑膠青色手錶1 只 │ │ │ ├──┼─────────────┼──────────────┼──────────┤ │14 │XIONGDA 咖啡色手錶1 只 │ │ │ ├──┼─────────────┼──────────────┼──────────┤ │15 │R金色手錶1只 │ │ │ ├──┼─────────────┼──────────────┼──────────┤ │16 │BL DALAS金色手錶1只 │ │ │ ├──┼─────────────┼──────────────┼──────────┤ │17 │IK QUARTZ 銀色手錶1 只 │ │ │ ├──┼─────────────┼──────────────┼──────────┤ │18 │A-SO銀色黑帶手錶1 只 │ │ │ ├──┼─────────────┼──────────────┼──────────┤ │19 │LA-BORN 黃咖啡帶手錶1 只 │ │ │ ├──┼─────────────┼──────────────┼──────────┤ │20 │PROKING 銀色手錶1 只 │ │ │ ├──┼─────────────┼──────────────┼──────────┤ │21 │Y銀色手錶1只 │ │ │ ├──┼─────────────┼──────────────┼──────────┤ │22 │HOBOB 銀色手錶1 只 │ │ │ ├──┼─────────────┼──────────────┼──────────┤ │23 │SINSIN銀色手錶1 只 │ │ │ ├──┼─────────────┼──────────────┼──────────┤ │24 │CTRON 銀色手錶1 只 │ │ │ ├──┼─────────────┼──────────────┼──────────┤ │25 │OP金銀色手錶1 只 │ │ │ ├──┼─────────────┼──────────────┼──────────┤ │26 │USS 銀色手錶1 只 │ │ │ ├──┼─────────────┼──────────────┼──────────┤ │27 │LOBOR 金銀色手錶1 只 │ │ │ ├──┼─────────────┼──────────────┼──────────┤ │28 │VGASY 黃塑膠帶手錶1 只 │ │ │ ├──┼─────────────┼──────────────┼──────────┤ │29 │銀色手錶1 只 │ │ │ ├──┼─────────────┼──────────────┼──────────┤ │30 │GUESS 銀色手錶1只 │ │ │ ├──┼─────────────┼──────────────┼──────────┤ │31 │卡通手錶1 只 │ │ │ ├──┼─────────────┼──────────────┼──────────┤ │32 │ROCKS 紫掛錶1 只 │ │ │ ├──┼─────────────┼──────────────┼──────────┤ │33 │A-SO黑塑膠帶手錶1 只 │ │ │ ├──┼─────────────┼──────────────┼──────────┤ │34 │藍色手提袋1 個 │ │ │ ├──┼─────────────┼──────────────┼──────────┤ │35 │黑色皮包1 個 │ │ │ ├──┼─────────────┼──────────────┼──────────┤ │36 │咖啡色皮包1 個 │ │ │ ├──┼─────────────┼──────────────┼──────────┤ │37 │藍色花狀手提袋1 個 │ │ │ ├──┼─────────────┼──────────────┼──────────┤ │38 │紅色手提袋1 個 │ │ │ ├──┼─────────────┼──────────────┼──────────┤ │39 │黑色皮包1 個 │ │ │ ├──┼─────────────┼──────────────┼──────────┤ │40 │粉紅色手提袋1 個 │ │ │ ├──┼─────────────┼──────────────┼──────────┤ │41 │咖啡色手提袋1 個 │ │ │ ├──┼─────────────┼──────────────┼──────────┤ │42 │白色手提袋1 個 │ │ │ ├──┼─────────────┼──────────────┼──────────┤ │43 │藍色背包1 個 │ │ │ ├──┼─────────────┼──────────────┼──────────┤ │44 │黑色背包1 個 │ │ │ ├──┼─────────────┼──────────────┼──────────┤ │45 │黑色手提袋1 個 │ │ │ ├──┼─────────────┼──────────────┼──────────┤ │46 │紅色皮包1 個 │ │ │ ├──┼─────────────┼──────────────┼──────────┤ │47 │咖啡色皮包1 個 │ │ │ ├──┼─────────────┼──────────────┼──────────┤ │48 │黑色手提包1個 │ │ │ ├──┼─────────────┼──────────────┼──────────┤ │49 │咖啡色皮包1 個 │ │ │ ├──┼─────────────┼──────────────┼──────────┤ │50 │綠色皮包1 個 │ │ │ ├──┼─────────────┼──────────────┼──────────┤ │51 │橘色皮包1 個 │ │ │ ├──┼─────────────┼──────────────┼──────────┤ │52 │紫色皮包1 個 │ │ │ ├──┼─────────────┼──────────────┼──────────┤ │53 │OP-8868 音響1 臺 │ │ │ ├──┼─────────────┼──────────────┼──────────┤ │54 │TOYOTA音響1 臺 │ │ │ ├──┼─────────────┼──────────────┼──────────┤ │55 │BLAUPUNKT 音響1 臺 │ │ │ ├──┼─────────────┼──────────────┼──────────┤ │56 │SONY錄影機1 臺 │ │ │ ├──┼─────────────┼──────────────┼──────────┤ │57 │BLAUPUNKT 音響1 臺 │ │ │ ├──┼─────────────┼──────────────┼──────────┤ │58 │DIGITAL音響1 臺 │ │ │ ├──┼─────────────┼──────────────┼──────────┤ │59 │HYT 無線電1 臺 │ │ │ ├──┼─────────────┼──────────────┼──────────┤ │60 │HYT 無線電1 臺 │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212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