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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33歲

          巷32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171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共同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3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2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86年1 月27日入監執行,於87年1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87年1 月16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竟與林子揚(已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2 年11 月17日凌晨1 時許,由乙○○騎乘不知情友人廖良騰之父廖朝和所有MWP-160 號重型機車,至桃園縣龍潭鄉○○路○ 段45號旁,由林子揚徒手破壞車牌號碼2P-6946 號自小客車之車門鎖、方向盤防盜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乙○○則在附近把風,於尚未得手之際,因該自小客車車主甲○○至該處欲開走該車,發現林子揚坐於駕駛座,林子揚見狀乃迅速離開該自小客車,同時呼叫乙○○騎乘前開機車接應,乙○○乃搭載林子揚逃離而未得逞。嗣於93年1 月8 日凌晨零時15分許,經警循線在桃園縣楊梅鎮上田里11鄰1 號旁鐵皮屋內查獲,始知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與同案被告林子揚於本院審理之供述及證人甲○○、廖良騰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照片2 幀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未遂罪。其與同案被告林子揚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施,然尚未將被害人所有之財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亦即其行為尚未生竊盜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6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於本院審理中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分別於79年8 月3 日、84年10月20日及86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關於簡易程序之制度設計,因酌採英美法制國家關於「認罪(刑)協商」制度之精神,爰增修訂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賦予自白犯罪之被告得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及法院)之同意後,原則上法院應於該求刑或緩刑宣告範圍內為判決,該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2 項並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合理有效限制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權,被告所獲之判決刑度既符合其請求,復經檢察官之同意,被告自不得於事後復反悔而再行上訴,檢察官基於公權力「禁反言」之原則,及維護被告之信賴利益,亦不應推翻其同意而復行上訴,此方為簡易程序及「認罪(刑)協商」制度之原意。是本件既係於被告求刑範圍內,且經檢察官之同意下,所為之科刑判決宣告,依前述說明,被告及公訴人即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3 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0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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