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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孟宜陳永來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被告
巷1弄1
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8553號,93年度偵字第5037號、第8213號、第8847號、第9501號、第10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案件,經通緝始到案,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所涉本案雖經判決,惟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十一年二月,被告並表示欲提起上訴,經訊問後,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繼續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1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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