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3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367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4歲
一七0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速偵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參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 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有毒品前科,品行非佳,又年輕力盛,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對於他人財產權利未予尊重,惟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鑰匙三支,為被告所有供行竊之用,為其供承不諱,爰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