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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3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367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4歲

           一七0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速偵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參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 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有毒品前科,品行非佳,又年輕力盛,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對於他人財產權利未予尊重,惟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鑰匙三支,為被告所有供行竊之用,為其供承不諱,爰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367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