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0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8 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8 月6 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27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於92至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刑事庭法 官 鍾雅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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