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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孟宜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五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3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於93年6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即共犯何志峰在警偵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11380 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