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5歲
十一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1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 、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2 、告訴代理人劉家成之指訴。3 、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世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