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886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886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9歲
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收受之贓物該輛LD-9453 號自小客車,係仍值新台幣十萬元,此據被害人乙○○於警詢述明等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