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91年壢簡字第138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38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於92年3 月14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94年7 月7 日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9 月22日以桃簡字第1616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本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