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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91年壢簡字第138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38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於92年3 月14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94年7 月7 日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9 月22日以桃簡字第1616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本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黃永定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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