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八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八О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六九號、第一0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