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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八О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八О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六九號、第一0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八О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