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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毀,又扣案之塑膠管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品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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