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毀,又扣案之塑膠管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品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