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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3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曾家貽黃永定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3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律師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勇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皆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甲○○及乙○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賴朱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3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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