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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吳為平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5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鄒慶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拾陸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袋貳包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轉讓,惟其竟基於轉讓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八、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某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會稽國小前或桃園縣龜山鄉桃園體育館附近,連續無償轉讓海洛因約三十次,每次均為重量不詳之海洛因一小包予黃逸峰(黃逸峰涉犯施用海洛因之犯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嗣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晚間五時許,為警在桃園縣龜山鄉○○路二五一巷二號樓下查獲,並循線在桃園縣龜山鄉○○路二五一巷二號三樓之六扣得海洛因四包(驗餘淨重合計二六.一一公克)及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包裝袋二包,始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

(二)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被告甲○○無償轉讓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轉讓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涉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然經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更正起訴法條如上述,本於檢察一體之原則,起訴法條既經檢察官更正,本院自無庸再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被告前後多次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轉讓予黃逸峰之海洛因淨重,已達五公克以上,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三)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二六.一一公克),業經鑑定如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調科壹字第○八○○○九五八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是前開扣案物品既為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又包裝袋與海洛因無從析離,應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包裝袋二包,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轉讓海洛因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電子磅秤及分裝杓子等物,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直接關係,自不得宣告沒收。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賴朱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賴朱梅

               書記官 賴朱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3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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