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經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甲○○協助而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後,當庭表示願意接受檢察官就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分別求處有期徒刑九月、十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之科刑(見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本院遂依此雙方合意之刑度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宣示判決,被告未據理由提起上訴,與上開規定顯有未合,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