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國民
- 被告
- 巷1弄1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8553號,93年度偵字第5037號、第8213號、第8847號、第9501號、第10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案件,經通緝始到案,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所涉本案雖經判決,惟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十一年二月,被告並表示欲提起上訴,經訊問後,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繼續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