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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789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晴翔
1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1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T字扳手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8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於92年7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定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甫於94年8 月27 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未警惕。其與乙○○(業由本院另行審結)與綽號「小龍」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11月16日上午9 時50分許,由甲○○駕駛牌號3F─6695號自小客車附載乙○○與「小龍」,共同持甲○○所有客觀上具危險性之兇器T字扳手1支 ,至桃園縣楊梅鎮○○路116 巷29弄8 號「金堡KTV」,侵入店內後,竊取莊伃晨所管領之洋酒10瓶、高粱酒6 箱、液晶電視3 台、香煙15條、現金新台幣(下同)14,630元及金牌34片,得手後欲離開現場時,為陳景富發現而匆促逃逸。嗣於95年11月16日上午9 時50分許,警方獲報前往桃園縣楊梅鎮○○路116 巷前逮獲乙○○,及扣得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T字扳手1 支,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被害人莊伃晨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均坦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其等共同行竊之情相符,並經被害人莊伃晨於警詢指述遭竊之情明確,且有扣案之T字扳手1 支足佐,及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贓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九月之科刑。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1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參,其於上開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T字型扳手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乙○○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 ,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曉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8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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