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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更字第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更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0之3號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58 號),受刑人不服本院95年2 月24日所為之95年度聲字第589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爰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妨害自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42號、94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更字第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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