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95年執聲字第222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8 月31日以92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偵查案號:91年度偵字第727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並諭知緩刑2 年,於93年10月2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自93年10月11日起至94年8 月23日某時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49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於94年12月30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