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89年度易字第69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3 月28日以89年度易字第6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10,000元,緩刑5 年,業於90年6 月29日確定。詎甲○○於緩刑期內即93年8 月16日某時許起回溯96小時期間內某時,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經本院於94年3 月2 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448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情。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