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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89年度易字第69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3 月28日以89年度易字第6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10,000元,緩刑5 年,業於90年6 月29日確定。詎甲○○於緩刑期內即93年8 月16日某時許起回溯96小時期間內某時,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經本院於94年3 月2 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448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情。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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