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桃簡字第905 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而於94年6 月17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妨害風化罪,經鈞院於94年9 月28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05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而於同年11月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