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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桃簡字第905 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而於94年6 月17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妨害風化罪,經鈞院於94年9 月28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05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而於同年11月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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